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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竹文苑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
一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"网吧"牌匾、安全合格证、经营场所许可证、网络文化准营证、营业执照、卫生许可证及告示、标志性牌匾包括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种法规、制度和网站制订的规章制度等悬挂或张贴在醒目位置。
二、应当合理布局、安全摆放电脑及经营设施,配备必要的通风、取暖、降温设施,配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爆、防电触等安全设施。
三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清时段接纳不同层次的上机者,做好各类说服教育工作,疏导、制止影响社会秩序的不良事例发生,防止打架斗殴、聚集闹事、危害社会秩序。
四、应当保持网站内清洁卫生,空气清新,为上机者提供舒适的学习场所、优雅的休闲环境。
五、应当对收发电子邮件、使用国际互联网服务的上网者,登记其收发电子邮件、使用国际互联网服务的起始、结束时间及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。
登记内容包括姓名、住址、工作单位、上机工作内容、联系网址、开始和结束使用公众信息网络服务的时间,和上网者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及其号码等。
六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,不从事危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众利益、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,不将网站变相成为赌博、无节制娱乐场所。
七、应当使用公安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软件,对要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国家规定不准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信息的上网者,进行监督、举报并停止上网和查阅。不允许的信息包括:
㈠ 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;
㈡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;
㈢ 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
㈣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㈤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㈥ 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和教唆犯罪的;
㈦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㈧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;
㈨ 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。
八、应当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,及时制止不良的危害活动。内容包括:
㈠ 未经允许,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;
㈡ 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㈢ 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㈣ 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;
㈤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。
九、应当妥善保管好上网者登记资料和服务器记录数据,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各类检查,按规定办理各种证照和上交各项管理费,及时参加有关职能部门举行的会议和举办的培训活动。
十、应当明确上机收费价格,调好电脑网络系统,规范上机操作程序,抓好电脑科技普及教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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